在自愿决定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前往各自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生活工作地点所辖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环节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首先,双方务必共同拟定并且签署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这份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标明男女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也需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家庭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偿还等事宜进行充分且深入的协商与约定;
其次,待上述准备工作完成之后,男女双方需要携带各自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及之前已经拟好的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资料原件,自提交离婚申报日起算,有30天的冷静期限,在此期间如任何一方对此决定反悔不愿离婚,都可向所在民政局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即业内俗称的“30天冷静期”政策;
最后,在经过30天冷静期结束后,自第31天至第60天这段时间里,男女双方需再次亲自登门前往民政局办理领取离婚证书的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