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另一半并不愿意同意离婚,可选择依法进行诉讼离婚途径。
这个时候,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需准备好结婚证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册、明确清晰的起诉状以及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区域的基层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无法统一,则应按照经常居住地法院来确立管辖权。
当法院正式立案并开始审理案件之后,如果经过了充分的调解但仍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要深入考量夫妻之间是否真正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
此时,下列几种行为将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因素:
(1)有类似于重婚或与他人类似的不正当行为;
(2)曾经实施过家庭暴力或对用于家居生活的人有恶意对待或抛弃;
(3)长期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不改;
(4)由于情感不合等原因而分居超过两年时间;
(5)还有其他所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