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为您详细解释关于孕产妇申请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需要明白,当女性正处于孕期时,另一半即丈夫并无权利向其提出离婚请求,但无论何时,只要是由女性主动提出的离婚请求,那么都是完全被法律保护的。
若双方能够对于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家庭财产的分配等事宜达成共识的话,他们就可以共同携带好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明以及详尽的离婚协议,前往夫妻其中一方经常居住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夫妇们不能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孕妇就有权以书面形式自行收集相应材料,比如结婚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见证书,以及控告书及附件,然后向被告居住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如果经过充分考虑,认为夫妻间的情感已经无法挽回,并且劝解措施也无效时,将会正式宣布离婚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