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这一主题,并无明确规定必须在特定时间段进行,事实上,夫妇们结婚后仍然有权自由决定何时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一方面,若我们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围绕着孩子的抚育、财产的分割等关键议题取得一致共识,那么两位便可在任何时候详细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以完成离婚手续;
另一方面,倘若在上述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想要离婚的一方有权利向其配偶连续居住地的市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若您与对方的时常居住地及主要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那么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经常居住地作为诉讼地点的合适法院进行处理。
最后,当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判断认定为夫妻之间确实存在感情破裂时,便将依法作出离婚的最终决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