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购置的房屋并不必然归属于夫妻双方共享所有。
尽管通常而言,婚后所购买的房地产均属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然而仍存在特例。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即是其例证:
首先,若夫妻双方存在完备而明晰的约定,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权,那么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共有的财产,就需依据此约定来判断了。
其次,倘若该房产系由某一方父母全额付款购得,且产权证书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此套房产应视为该方父母赠与其子或女自有之物,财产权便归属于受赠者个人所有。
第三种情况则更为特殊,即婚后某一方以自身个人财产购入房产,经产权登记后,所有权仅归属于购买方名下,在此等情景之下,这套房产同样应归属于购买方的个人私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