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父母为自己子女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分割方面,我们提供以下几点宝贵建议供您参考:
第一种情况,若房屋是由单方向另一方父母提供全额资金购得,并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或其中一方名字之下,那么在离婚之时,需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
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自愿商议如何对房产进行适当分配,倘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公正公平的法院裁决。
通常,法院将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给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权益,合理划分房产份额;
而当房产仅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则可直接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这部分资产完全归属该方所有。
接下来讲一下第二种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同样应该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话,则应当按照结婚期间双方父母的实际出资比例来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
对于第三种情况,即单方向父母贷款方式购房,婚后夫妻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房产同样应当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但是如果这类房产只登记在某一方名下,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已单独用于偿还了房贷,那么此类房产就应当被视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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