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这算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如若在婚姻契约签署之前以借贷方式购入的房屋在某一方名下,然而之后该不动产的还款部分利用了双方的共有财产支付完成,则在面临离婚之时,原先独立持有产权的一放将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但需注意的是,在这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不动产价值升值以及所需偿还贷款而产生的价值增长部分,将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这一部分在离婚处理中也应当得到公平分割。
2.如果配偶在结婚前受到其双亲购置的房屋礼物,我们应当视之为他们给予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赠予,这些资产在离婚诉讼中的归属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特殊的协议声明,否则将无法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3.当婚姻伴侣在婚前接受来自双方长辈购买的房屋作为礼物,且在他们离婚之际,这些财产将会依据各自原生家庭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这是分割此类复杂家庭财产案中的惯例。
4.举个例子来说明,对于当事人在婚前购买并支付房款,但是婚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房屋却记位于两个人的名下地这种情况,我们一般会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而非仅仅属于购房者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