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中的婚前财产划分与认定,其标准时间已经明确为两位新人领取婚姻证书的那一天。
在此之前,每人独立拥有的财产将被判定属于各自的名下,然而在这之后,任何一方单独获取或者双方齐心协力所产生的财富,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协议有所另行规定,否则将自动视为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所谓的“婚前财产”,它被定义为结婚戒指领证的当天之前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无论是流动性强的资产,还是固定不动的房地产,皆包含其间。
这些财产可以依据其来源细划为四大类型,如下所述:
第一种,即个人专属财产,例如每个月的雇佣薪水、额外奖励金,工作产出效益、经营创造利润,知识产权的权益维护和收益,因为继承或者收到赠礼而得到的资产、资本衍生收益以及其他合理的收入等等。
第二种,是我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力,比如说我们在婚前所享有的债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种,则是我方在婚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财务利息,这其中包括了我在婚前个人投资所得到的利息。
最后一种,是我方在婚前已经以货币、股权等各种形式出现,但是到了婚后,通过某种形式的转化成为了另一种形态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