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选择离婚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理应由未亲自负责抚养之一方承担相应费用。
至于具体抚养费用的数额,需根据小孩实际所需、父母双方之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定。
倘若双亲中有人属有稳定薪资收入者,那么这部分人的抚养费通常可以依照其当月所得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予以确定支付。
然而,若父母同时负有两个或更多孩子的养育责任时,该比例可适当调高,但通常不得超过他们月总收入的50%为宜。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家庭而言,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业平均收入作为参考标准,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合理估算并支付。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上述比例亦可适当上调或下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