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是否包含接走孩子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一、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转变为共有财产事项,我们建议您们可以尝试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同时考虑暂时接纳孩子到自己家中居住以便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与亲子关系。
至于探望权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时间安排及方式方法等,均可由双方家长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
在离婚之后,未实际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合法的探望权利,而另一方亦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二、关于离婚之后的探望权实现问题,我们给出如下几项建议以供参考:
1.您可以尝试通过与对方协商并签署一份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以此有效地保障自己实现探望权。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以及思想引导,力求让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自觉履行探望义务,从而帮助您实现探望权利。
此乃实现探望权益之最为关键的途径。
3.若未成年子女正在在校学习或是居住于幼儿园或居委会其提供的住所之内,您可以寻求各方的协助,确保探望权的顺利落实,从而满足您的正当需求。
4.针对未能履行探望责任的一方,我们建议采取适度的强制措施,以实现您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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