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事项,当事人需经过友好磋商来达成共识。
抚养费用应依期履行,若具备某些条件,亦可进行一次性的支付。
而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乃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抚养费用可按照其每月总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支付;
在承担多个子女抚养费用的前提下,比例可适当地予以提升,但须注意不能超越每月总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士,抚养费用的数额则可依据当年度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