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放弃抚养权的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书及相关协议,在法律意义上并未被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主要是因为其内容与我们国家的法律原则存在冲突。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都不会因此而消失。
即使在离婚之后,孩子无论是由父他们在法律上都依然属于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某些法律义务被称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法律条款”,这些义务可以说是不能由个人自行决定放弃的。
从孩子刚刚出生的那刻起,直至孩子长成成年人,家长们都需要履行抚养的责任。
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父母的抚养行为是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哪怕父母的经济状况、劳动力如何,或者他们是否愿意,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这一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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