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在各种情形下,有关各方均具备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权利。
然而,若要实现顺利变更需达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首先,由抚养孩子的一方表示赞同并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其次,如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则需符合以下任何一个具体情况:
1.与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因为罹患严重疾病或者遭受残疾而无法持续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应当负担的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3.对于年满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且该方具有实际抚养和照顾的能力;
4.存在其他符合基本法律原则且合理的原因需要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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