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明确确立隔代探望权一项权益。
然而,依照《第八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重要学术会议(民事部分)讨论纪要》中的第三条准则,若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对已逝世或无法负担抚养责任之父母的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承担起了实际抚育义务,那么他们应享有对该等未成年人的定期探望权,并且有权力以法律诉讼的途径来保障和维护这一权利。
因此,依据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具备以上所述前提条件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则有资格要求定期探视自己的孙子孙女。
同时,仲裁理论也充分考量到了人道主义因素,假如儿童在年少时由老年人悉心照料抚养长大,且老年人投入了所有的关爱与努力,那么应保障老年人享有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