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家长们有两类途径来进行变更操作:
第一种是,婚姻破裂之后,父母双方可以友好协商来商议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事宜;
而第二种则是,当已直接承担着孩子监护责任的一方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况时,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益:
(1)比如,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重病或者遭遇身体残障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2)又如,同为孩子父母的一方没有竭心尽力抚养孩子,甚至还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抑或是他们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再者,如果年满八岁的孩子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且这个方也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孩子的话;
(4)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理且合法的理由需要改变原来的抚养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