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家庭中的稚龄儿女尚处于四岁以下的婴幼儿阶段,或者年龄介于两周岁至满六周岁之间,那么在审理此类案件之时,我们法院会根据家长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幼子的养育之责任实行综合评量分析,最后以对未成年人子女最为关爱和妥帖的原则作出裁决。
同时,当双若某一方具备下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在分配抚养权时将会优先考虑此一方:
(1)已经进行过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生理原因而失去了生育能力的情况;
(2)在没有其他子女的前提下,对于另一方而言,他们却拥有不止一个骨肉;
(3)若父但是年幼的孩子是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单独陪伴着成长并与其共度了许多美好时光,同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表达出愿意并具有能力协助孩子照看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意向。
而在涉及到两周岁以下的婴儿的抚养权问题上,理论上通常会判处养育权归属母除非在此期间母我们的裁判机构才会将抚养权移交给父这些病痛可能导致孩子不得不与母然而她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这时若父孩子确实不能长时间与母亲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