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前妻又渴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宜。
针对变更子女抚养权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首先,父母双方都有权就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而做出改变;
其次,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然而,当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往往会获得法庭的正面回应:
(一)父母中的其中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某种原因而导致身体残疾,以至于不能继续履行抚养职责;
(二)跟子女一同生活的那一方缺乏尽职照顾孩子的责任,或者有虐待子女的恶行,再者就是他/她与子女一起生活时对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孩子,主观意愿上愿意跟另一方生活,并且对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精力去照料他/她;
(四)有其他适当充分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