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在可撤销合同中的行使期限规定
1. 撤销权应在知悉或应知撤销原因一年内行使。2. 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者需在知悉或应知撤销原因之日起90天内提出申请。3. 若为胁迫情形,撤销权须在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4. 当事人明示或通过自身行为放弃撤销权时,该权利即告消灭。5. 如果自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之日起五年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也将自动失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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