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涉及其扶养费用的赔偿项尤为突出以及关键。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
而对于那些处于未成年阶段的被扶养人来说,他们在计费期间则会延长至18周岁为止;
然而对于那些既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来说,他们的计费期限将可以一直持续到20年之久。
然而,如果被扶养人的年龄已经超过了60周岁,那么他们的计费期限将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每次递减一年;
如果被扶养人的年龄已达到了75周岁之上,那么他们的计费期限则会以五年来进行计算。
而关于被扶养人的具体年龄段方面,我们需要注意到男性的年龄需在18周岁之上且不足60周岁之间,女性的年龄同样必须要在18周岁之上并且未满55周岁之内,才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权益。
此外,从公允角度出发,所有的赔偿权益人都应该向法庭提交无法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或者由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所开具的证明,以充分证明被扶养人的确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同时,他们还应对被扶养人是否有任何其他生活来源提供来自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