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了离婚怎么处理女儿的抚养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关于女儿的抚育权归属问题,并不仅仅取决于由哪一方提出了离婚申请,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每一方的扶养能力和女儿目前所处的成长阶段。
一旦女儿超过两岁年纪,我们将依据各方的扶养能力,优先考虑拥有更为优越扶养资源的那一方面来承担起对女儿的主要抚养责任。
然而在此过程中,双方仍可进行自愿的商议,确定女儿的抚养事宜。
但如若未能达成共识,我们将会那就是扶养条件较好的一方获取抚养权。
然而,如果此时女儿还未满两岁,那么通常会交由母亲负责抚养。
不过,若母亲身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我们便会转向推荐父亲成为主要照顾者:
(1)母亲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病症或是其他严重缺陷,导致其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
(2)假如母亲具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自己的抚养职责,并且父亲声称必须让子女跟随他生活;
(3)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便是,由于种种原因,子女确实无法在家中居住并接受母亲的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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