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年满四周岁的孩子在离婚案件中的判决时,法院通常会秉持有利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考量。
对于两周岁以上满十周岁以下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当事人父母双方均有权要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在此情况下,其中一方如有如下情形之一,则会被认定为更优先考虑的优选者:
(一)已进行彻底的节育手术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二)如果子女已经跟随该方生活较长时间,且在这段时间内所面临的生活环境变化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三)除非无其他任何孩子,否则另一方必须有其他孩子;
(四)子女跟随该方生活能够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成长发育,至少不会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存在另一方患有长期不能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较为严重的疾病等条件,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人心健康的危险因素,我们应当以确保孩子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