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若继承人愿意继承已故长辈的财产与对应的权益,便视作其自身接受了这些权利和义务。
换言之,倘若继承人明确表达了接受继承的意愿,则他/她必须承担起清理并支付被继承人所有未到期债务的责任。
在处理遗产分割时,需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各类税款以及相关之外的债务;
然而,对于那些既无劳动力也无稳定收入来源者的继承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财产。
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用于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
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如果继承人有意愿主动偿还,那就不受此限制。
当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时,对于被继承人依照法律法规应缴的税款和债务,就无需负有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