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合法的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离异后的女婿,若曾经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责任,那么即便他已经再度步入婚姻殿堂,仍然应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而所谓“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为公婆或者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生活来源。
无论是未再次结婚的离婚女婿,还是已沉浸在新家庭环境中的岳父岳母,只要其能够给予岳父母生活的主要经济支持,便可认为他们确实履行了主要的赡养职责。
当岳父母去世以后,他们即可享有岳父母所遗留遗产的继承权,且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分配。
其次,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援助。
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并不仅限于传统观念所认为的主要经济支持,倘若丧偶男士能够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大部分的劳务帮助,例如日常护理、医疗看护以及饮食、穿着和居住等生活琐事的处理,同样可以理解成他们尽职尽责地承担着主要的赡养责任。
最后,对年长者的赡养必须是长期性的、频繁的、持续不断的。
长期性强调的是赡养行为不能间断,需要长期不间断地进行;
频繁性则是指赡养行为应当保持相当高的频率,让被赡养人感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
持续不断则要求忠诚人们永远不会放弃对被赡养者的资助和关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