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是否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合法的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离异后的女婿,若曾经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责任,那么即便他已经再度步入婚姻殿堂,仍然应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而所谓“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为公婆或者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生活来源。
无论是未再次结婚的离婚女婿,还是已沉浸在新家庭环境中的岳父岳母,只要其能够给予岳父母生活的主要经济支持,便可认为他们确实履行了主要的赡养职责。
当岳父母去世以后,他们即可享有岳父母所遗留遗产的继承权,且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分配。
其次,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援助。
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并不仅限于传统观念所认为的主要经济支持,倘若丧偶男士能够为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大部分的劳务帮助,例如日常护理、医疗看护以及饮食、穿着和居住等生活琐事的处理,同样可以理解成他们尽职尽责地承担着主要的赡养责任。
最后,对年长者的赡养必须是长期性的、频繁的、持续不断的。
长期性强调的是赡养行为不能间断,需要长期不间断地进行;
频繁性则是指赡养行为应当保持相当高的频率,让被赡养人感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
持续不断则要求忠诚人们永远不会放弃对被赡养者的资助和关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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