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郑重地告诉您,在继承权方面,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具体而言:
首先,对于同一级别或同等程度继承者所承继的财产份额,按照惯例通常应当保持相等的比例。
其次,考虑到生活中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财产分配时理当向其提供更为周全的照顾。
再者,凡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或是与其共度晚年的继承人,在进行财产分配时,通常会给予其更多的份额。
同时,为了鼓励有能力和条件扶养的继承人积极履行扶养义务,未尽到此种义务的当事人,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很可能会面临不予分配或是部分分配的情况。
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那么情况或许会有所不同,即可以不分。
此外,对于那些无法依靠自己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并且靠被继承人供养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群,或者那些对被继承人的照顾付出较多的继承人之外的人士,同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配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这样的人并不计入继承的顺位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