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亲二度婚姻之后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子女,甚至包括与他们无血缘关系却受到扶养的继子女,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其中,这里所说的扶养关系继子女,是指什么情况呢?共有如下几种常见场景:
首先,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不管是否跟随在实际抚养他们的父母一方和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只要继父母为他们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用,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视为已经形成了一种扶养关系;
其次,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一起生活并得到他们的日常照顾和抚养,无论年龄大小,这也是一种扶养关系的体现;
还有,虽然没有与继父母同住在一个屋檐下,但是他们实际上承担了继子女部分或者全部的生活以及教育费用,或者成年后,亲自长期赡养和扶助继父母,同样也是形成扶养关系的证明;
最后,即使没有单独承担抚养的费用,但继父母全额或大部分承担了未成年继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并且与他们共同居住并且予以关心和照料,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承认这样的关系也是扶养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