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在实际情况下往往无法同时发生。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在这里,代位继承通常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若先行离世,则由他们的直系晚辈血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行离世,也会由他们的子女代位继承相应的财产份额。
而当继承开始后,倘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去世且又尚未放弃继承权的话,此处的遗产将依据法律规定转交给其他继承人继续处理。
当然,这并不包括遗嘱已对此作出明确安排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同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无法自相矛盾地同时发生的,因为它们各自所具备的发生条件存在着潜在的冲突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