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嘱中的继承人姓名出现错误的情况,其有效性需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若仅属笔误情况下,通常不会对遗嘱的法律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此时继承权者仍有权依遗嘱进行遗产的承继,然而在此过程中,继承权者需提出充分的证据表明遗嘱中所记载的继承人确实即是其本人;
倘若这种错误是由于遗嘱人有意为之,这部分继承人通常是无法享受到遗产的继承权益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享有在本法项下设立遗嘱以处置自己个人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可自由指定遗嘱的执行人。
同样地,自然人亦可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单个或者多个进行继承。
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设立的遗嘱视为无效。
此外,遗嘱必须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所设立的遗嘱则归于无效。
同时,伪造的遗嘱以及经过篡改的遗嘱亦均属于无效范畴。
强调一点,遗嘱中的任何被篡改的部分将始终保持无效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