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明确规定,自专利权顺利取得之日起,您作为专利权人将持续承担每年向国家专利部门缴纳专利权使用费的义务。
关于各类专利的具体费用构成情况如下:
对于发明性专利而言,前三年(即第1至第3个年度)的年付金额为900元人民币,后四年(即第4至第6个年度)则需支付1200元人民币,到了第七和第九个年度,专利权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则增至每年2000元人民币;
针对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来说,前三年(即第1至第3个年度)的年付金额为600元人民币,次三年(即第4至第5个年度)需支付900元人民币,后三年(即第6至第8个年度)亦为1200元人民币;
至于外观设计类别的专利权,前三年(即第1至第3个年度)的年付金额同样为600元人民币,次三年(即第4至第5个年度)需支付900元人民币,并在最后“三连期”(即第6至第8个年度)保持1200元人民币的年付出水平。
请您予以关注并按时如数缴纳相关费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确保专利权的长久维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