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准则:
凡涉及到自然人所创之文艺作品,其发表权以及本法律法规第十条之第一款之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中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均享有保护期限长达五十年,涵盖了该作者生前及死后共计五十年时间。
在此期间内,保护期限将持续至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之12月31日;
而针对合作作品而言,保护期限则直至最后去世的作者离开人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之12月31日为止。
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这些机构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唯署名权除外),其发表权应享受有五十年的保护期限,这一期限始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12月31日终止。
至于该法律法规第十条之第一款中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同样也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保护期从作品首度发表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12月31日开始计算,尽管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曾发表,这项法律仍将继续提供保护。
另一方面,对于视听作品,其发表权应当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12月31日起延续;
同时,本法制订的第十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亦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限,自作品首度公开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12月31日开启。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能进行公开发表,那么这个法律保护将不再适用。
以上即为我等法律规定中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准则,请诸位共同遵照执行并予以尊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