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问题,法律赋予了继承人自主选择继承份额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继承权属于可供个人处分的范畴,故而当被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时,其意愿通常不能够轻易改变或撤销。
然而,须强调的是,公民对于继承权的弃权应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来表达。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有效避免因口头承诺引发的纠纷与疑虑。
关于此类书面形式的放弃继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常见情形:(1)经过公正机关认证的弃权公证书;
(2)由本人亲笔写下的弃权声明书;
(3)向其他被继承人发出的,表达出清晰强烈的行为表态之信函等。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自遗产处理开始之后,若继承人决定自愿放弃继承权,应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否则,将视为默许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