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否可以选择性进行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关于继承问题,法律赋予了继承人自主选择继承份额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继承权属于可供个人处分的范畴,故而当被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时,其意愿通常不能够轻易改变或撤销。
然而,须强调的是,公民对于继承权的弃权应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来表达。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有效避免因口头承诺引发的纠纷与疑虑。
关于此类书面形式的放弃继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常见情形:(1)经过公正机关认证的弃权公证书;
(2)由本人亲笔写下的弃权声明书;
(3)向其他被继承人发出的,表达出清晰强烈的行为表态之信函等。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自遗产处理开始之后,若继承人决定自愿放弃继承权,应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否则,将视为默许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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