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去世后,关于房屋的分配问题需要考虑如下两个因素:
首先,这处房产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其次,需要明确该房产究竟属于哪位已故配偶所有。倘若房产是夫妻共有的,那么其中仅有一半应被视为丈夫遗留下来的遗产,而继承人也只能继承这部分财产,另一半则应当视为妻子所拥有的个人资产。
然而,若房产实际上归属于已故丈夫的个人财产,那么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皆有权继承其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