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口簿遗失需要进行补领的情况中,如果补发的新户口簿与原有的信息完全相同且未有变更,那么原有户口簿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您仍可正常使用。
然而,若户口簿真实丢失或者存在被非法利用的风险,您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补证以及登报声明等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