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新生儿在降生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向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申报。
然而自1998年7月22日起,凡在此之后出生的新生儿,按照父母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落户并遵循自愿性原则(但夫妻双方皆为现役军人则属于例外情况)进行申报出生。
1.对于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或者不超过十二个月内进行出生登记且所提交材料真实完整的新生儿,公安机关将在现场予以即时办理;
2.若超过十二个月仍未进行出生登记的,其父母需向其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