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凡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源的废弃物,剧毒或其他有害物质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支付罚金。
以下为特例情况,将被判予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1.在受法律保护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等地区,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源的废弃物,剧毒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如若情节尤为恶劣者;
2.非法向国家定为关键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及处置这些类型的废弃物,如若情节极为严重;
3.造成大量永久性的基础农业用地失去原有的功能或遭受到永久性的破坏;
4.导致多位人员遭受重伤、感染严重疾病甚至严重致残和死亡后果发生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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