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行政拘留决定并无案底之说。
所谓案底,实际上是指个人以往曾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的相关证明资料。
然而,行政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法规对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公民实施的一种人身自由约束性的惩处手段,尽管其不会直接留下刑事案底的资料,但仍然会在公安机关内部产生相应的记录。
涉及到当事人因行政拘留而在公安机关系统留下的记录,这些纪录是无法被撤销或者删除的,且会全部作为案件档案予以保留。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为了妥善保管案件的证据与材料,以便于上级部门进行核实和备案用途;
其次,有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有足够的资料可供查阅,以便于在对该案进行复议时参考;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为保证未来若再发生类似情况,当事人的过往经历能够作为处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