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行政诉讼与民事合并审理是可行的措施,然而,倘若其中有任何一个案子的审理结果能被另一方案件所引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案子就无法同步进行了。
依照现行法规,若在涉及到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机构针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请求同时解决相关的民事纷争,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一并进行庭审。
行政诉讼是指,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悖其合法权益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受理、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的一种司法事宜;
而民事诉讼则通常指向那些因为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