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户口迁移提以下详细步骤:
1、请您向拟迁入地的行政服务机构之户政窗口提交户口准迁申请。
2、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您将获得《户口准予迁入证明》,随后直接前往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户口迁出操作,顺利的话可得到《户口迁移证》。
3、而后,在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以及《户口迁移证》第二联和新的身份证件,同时携带着需入户地址的户口簿抵达申请入户所在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后,即可开始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对于具有亲属关系之人(例如父母、配偶、子女)需共同转入另一户时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2、出示结婚证以及个人居民身份证。3、迁入人须有户籍证明。
4、须具备合法且固定的住所物业证明。
5、需要申请人及迁入人均具有稳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文件。
6、若涉及到父母、配偶的迁移,必须附凭退休证、《再就业优惠证书》或者居住地区集体(乡村)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7、还需提供父(母)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最后,烦请填写并共提交一式两份的《户口迁入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