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下,由于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破裂事件中,无辜的那一方应该在正式启动离婚诉讼之时寻求离婚损害赔偿。
然而,在完成离婚之后便无法再提出此类赔偿申请,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首先,若无错方曾在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担任人物,即使其当时并未同意离婚,也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那么他们在离婚一年后有权针对此问题独自发起新的诉讼;
其次,如果无错方在第一次成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案件后,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但在二审过程中决定采取行动,向法庭提出相关申请,那么,法院会对此展开调节,倘若调解失败,无过错方仍可于离婚后一年内在法律框架下重新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