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确实可信的证据表明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在经过充分协调后仍无法解决问题,则法院一般会将其认定为夫妻之间的情感已经严重破裂且无法得到修复,首次提起诉讼时便应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类纠纷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程序,如经调解发现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则可依法准许离婚。
而感情破裂的具体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对方有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
(2)对方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行为;
(3)对方有长期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4)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