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贵方的缘故导致合同违约所提出的退还定金请求,通常情况下,我方将不予支持。假如您交付的款项被描述为“定金”,而非“订金”,那么在当前情况下,您不愿意购买该商品,定金是无法予以退还的。“定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款项,其含义在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消费者需提前向商户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以示认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若商户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需要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消费者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定金将不予退还。
此外,“定金”的总金额不得超出合同标的物价值的20%。
然而,对于“订金”这一概念,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将其视作“预付款”处理。
至于“订金”的效力如何,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若双方当事人未就此进行约定,那么“订金”的性质主要表现为预付款,当家具销售商未能按约履行义务时,应当无条件地退还给消费者;反之,若消费者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可以通过与家具销售商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商户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当然,若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严格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