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而言,并无断绝亲子关系之法定行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因血脉相连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其基础乃于生命伊始即已确立,直至生命终结方告结束。尽管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议或进行公证来达成某种程度的分离,然而此类决策往往由于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准则而无法得到法律认可。举例来说,诸如在电视连续剧中所见到的仅凭口头声明或以书面文件乃至报纸刊载的方法断绝亲子关系,皆非具备设定法律效力之行为。对于寻求取消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无论是向法院提起还是向行政机构提出,均未被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任何条款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解除亲子关系。反之,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及赡养的责任,且此种责任不得以已经解除亲子关系为由予以规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