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离婚,可供选择的途径包括两大类别:
其一,若双方能够在涉及离婚事宜的诸多方面,诸如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取得共识性解决方案的话,那么男女双方便有权利依照规定亲自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及详尽的离婚协议,前往位于一方当事人长期稳定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其二,倘若无法达成前面提到的初步一致性意见,那么在这段婚姻关系中遭遇不幸的一方就有权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如果被告的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话,那么应由其日常生活居住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负责该案件的司法管辖事宜。
一旦法院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给出结论:
夫妻双方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法院会依法作出审慎的离婚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