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能否成为受害一方索赔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家庭暴力可构成受害者索求赔偿之必要依据。
在婚姻存续之际,如其中一方在家庭环境下,对配偶施以家庭暴力,抑或存在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之恶劣行径,则无过失一方可针对肇事一方的过错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庭根据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实际情形加以裁定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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