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收房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熟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人员均应知晓,在项目竣工并获得竣工报告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包括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在内的各相关方对项目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按法规要求,该类验收需满足以下三个必要前提条件:(1)已按照既定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任务;(2)所涉技术档案及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无缺;(3)施工方已经签署工程保修书。【法律依据】 商品房收房标准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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