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源远流长的传统婚俗之一,通常情况下,女子若有意出阁,男子遵循地方风俗进行彩礼赠予,只要此过程能得到双方的充分协商和达成共识,那么便不能将其视为借婚姻手段来获取财物。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制定了关于彩礼的相关准则,主要宗旨在于规范退还彩礼等事宜,使得彩礼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避免某些农村家庭因为支付彩礼费用而面临贫穷的困境。
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禁止接收彩礼,只是提出了彩礼返还的指导思想。
依照这个指导思想来看,彩礼的返还大致分为以下两点:
一、针对双方尚未结婚的情况,原则上应归还彩礼;
二、当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又选择离婚时,原则上不应再返还彩礼,但有两类特殊情况除外:
第一,若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或者仅仅是名义上的夫妻;
第二,当给予彩礼的行为导致赠予者自身的生活陷入困境。
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即便缔结了婚姻,在离婚之后仍需返还彩礼。
就“双方已办妥结婚登记程序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以及“双方的确办妥结婚登记手续但仅短暂共同生活过”的彩礼返还问题而言,我们必须特别关注这样几个关键点:
首先,如果双方在结婚登记完成后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话,便应当返还相应的彩礼;
其次,如果双方虽然已经注册结婚,却实际上只是短期相处共度的话,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构成、彩礼金额、当地风俗习惯、双方经济影响等等因素,然后再决定究竟返还哪些部分以及具体返还多少。
换言之,即使在婚前支付了彩礼,就算后续未能注册结婚,也未必一定要全额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