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彩礼问题,仅当出现下述某种情况之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首先,若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便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然而却未能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最后,若是婚前支付彩礼使得支付方陷入生活困境。
若无法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也并非表示彩礼将全额得到返还。
在人民法院做出裁判决定返还数额时,通常会依据以下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是否有生育子女;
财产的使用方式;
双方的经济状态;
彩礼金额的多寡以及造成过错程度的大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