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且维护孩子权益,对于拒绝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而言,无疑意味着应按照约定或法院裁定,全额支付或分期偿付其所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抚养未成年人是每个婚姻关系中的个体所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无论父母因何原因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哪一方,另一方都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可以说,在任何情况下,放弃抚养权并不等同于免除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