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嫁妆都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中国农村的婚嫁彩礼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贫困山区从最初的几万元飙涨至目前十几、甚至二十几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个别农民把嫁女作为改变贫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轻人因彩礼问题而“婚不起”。针对一些地方天价彩礼、奢侈浪费办婚礼等问题,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进婚俗改革,倡导简约适当的婚俗礼仪。
通常而言,彩礼与嫁妆的属性究竟为婚前财产抑或婚后共同财产,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判断分析。若男方与女方在正式缔结婚姻注册之日后支付彩礼及购买嫁妆,同时未能在婚前就彩礼与嫁妆的所有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此类财物便不再被视为婚前财产。相反,倘若这项消费行为首先在注册结婚证以前进行,且双方对于这些物品所有权问题并未事先作出约定,那么这些嫁妆以及彩礼很有可能被定义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送彩礼、礼金等动作发生在结婚前的阶段,那么它们理应被理解为个人专属财产,而非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若尚未至走进婚姻殿堂的地步,收受方因某些原因选择取消婚礼,那么彩礼数额较大者,其合法权益可得到维护,其有权利向发收彩礼方索回相应报酬。同样,嫁妆如若是在婚前赠送于女方,那么它应当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若这些馈赠是在婚后达成的协议,则它们将自动归入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范围之内。
至于彩礼与嫁妆是否能够构成夫妻相处过程中的共同财产,这主要取决于这些特定财产的获得时间,即那些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取到的财产财富。换句话说,只有在通过结婚登记正式成为夫妻之后所获得的财物,才可以顺理成章地被划分为夫妻公共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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