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地产,若此房产为您和对方共同投入资金购买,然而在你们之间并无对于共享所有权所作的明确约定时,在您们决定结束这段关系时,将会把这处房地产作为联合所有进行分配处理。具体如何进行分配,你们可以彼此协商达成共识;假如未能就此形成共识,那么您们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对该财产争端事宜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们曾经有过关于共享所有权的明确约定,那么在结束恋爱关系后,房产将根据每个人的权益份额进行分配。相反地,如果仅有一方为购房投入了资金,而房产也被记载在投资方名下,那么在分手之际,这些房产将归属于投资者本人,不需要予以任何形式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