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彩礼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彩礼,是指男方基于地方习俗,在婚礼前向女方赠送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物品,彰显其真诚地希望与对方结合为婚姻伴侣之意。从法律角度看,彩礼属女方个人所有,并非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特定情形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如以下三类:当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已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能共同生活以及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而使自身生活陷入困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